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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現行法令規定,國內投資投資金額占個別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以下簡稱境外基金國人投資比重)原則不得超過70%,另境外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比率不得超過其淨資產價值之70%。

考量境外基金國人投資比重超過50%,已可顯示該境外基金以我國為全球銷售重心,金管會為落實差異化管理,並鼓勵境外基金機構深耕在臺資產管理業務,爰發布函令調降境外基金國人投資比重上限為50%,但基金註冊地經我國承認並公告者,或境外基金機構經金管會專案認可,對提升我國資產管理業務經營與發展有具體績效貢獻事項者,前述投資比重上限維持為70%;金管會並得視證券市場管理需要,調降個別境外基金之國人投資比率上限至40%。另鑑於境外基金投資單一國家證券市場之比重達50%,即係以該市場為主要投資地區,爰併同將現行境外基金投資於我國證券市場之比率調降為50%。

為降低本案對市場之衝擊性,金管會爰訂定緩衝期,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俾利業者因應。屆時已於國內募集銷售之境外基金,不符前揭新規定者,應予暫停新申購交易至符合規範,原已投資該等境外基金之國人並不受影響,仍得繼續持有或辦理買回、轉換交易;原採定期定額扣款者並得繼續依原契約扣款。

金管會並要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不得以這項新規定為廣告或促銷之訴求,如有藉此誤導投資人進行金交易之情事者,金管會將依法處分。

 

詳情參閱:修正國人投資個別境外基金之金額比率及境外基金投資我國證券市場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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